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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以刑法的最新修改为依据,积极回应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确立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原则,有利于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环境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司法解释无疑也应以科学为基础。根据环境学和生态学等原理,环境污染对生态的破坏和影响通常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例如畜禽粪便污染对水生生态系统的破坏;二是对生态空间的破坏,如采煤污染造成对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等;三是对生态要素的破坏,如将工业废渣倾倒在沿海湿地造成大面积红树林被覆压死亡等。
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就污染环境罪中的生态保护问题作了规定。此次《解释》的最大亮点是,在认识论上打破了“环境”和“生态”的二元分立格局,在方法论上打通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的任督二脉,从生态保护的新视角,织密了法律之网,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实现了污染环境罪刑法生态化的一次重大飞跃。
从法制史的视角看,我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通过以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历经了多次修正,最高司法机关也曾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最突出的特征是,刑法生态化的法制现代化变革获得了迅猛发展,绿色越来越成为中国刑法一抹耀眼的亮色。这中间最根本性的进步在于扩大了保护对象和保护法益:不仅从“环境”和“资源”逐步拓宽到了“生态”,而且“生态”的内涵和外延还不断得到了拓展和深化。对此,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嬗变可谓缩影。
2006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从资源属性和财产价值出发,将林地、森林和林木纳入了刑法保护对象,但当时并未过多考虑其生态价值。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首次从生态空间的视角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纳入保护范围。2020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罪名,强化了对生态空间和生态要素的保护,而且在增设的污染环境罪第三档法定刑中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生态空间的保护范围。
此次《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作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新解释,不但调整了定罪量刑的标准,而且从生态系统、生态空间、生态要素三个方面强化了对生态的保护。一是将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污染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二是将破坏公益林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的污染行为作为刑法制裁对象;三是直接规定了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水生生物资源等生态要素的保护。
例如,根据《解释》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或者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或者破坏公益林地十亩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也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也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解释》对刑法有关条文进行了全新的解释,进一步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刑法之网。相信在《解释》的指引下,各级司法机关必将为有效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切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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